习近平一天连签六个主席令 其中一条尤为敏感 习近平栗战书废止公安部门一特权
习近平一天连签六个主席令 其中一条尤为敏感 习近平栗战书废止公安部门一特权
12月28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六个法规法令,当天习近平以国家主席的名义一连签发了六个主席令。其中包括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据中共官媒报导,第37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38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9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0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1号主席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2号主席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所谓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其所指的第六十七条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第六十八条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第七十条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具体来说,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即构成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刑点,属于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但对于容留一人次卖淫的情形,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以行政拘留或(并)罚款。如果多次触犯容留卖淫被治安行政处罚,就可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屡教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决定书》一般由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的法制部门作出,由局长签批。办案民警持《收容教育决定书》将收教人员送到收教所。收容教育所一般隶属于地级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处行政拘留15日之后,被北京警方决定“收容”教育半年,引发大陆法律界的强烈反应,质疑这是劳教制度的借尸还魂。
2014年6月7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江平、应松年、樊崇义、阮齐林、田文昌等约20位大陆著名法学学者、律师发言,呼吁废止这个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0年中国大陆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截至2002年,大陆已建立收容所200个。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在给研讨会的书面意见中说:“劳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经废除,但不能取消了劳教制度,又有其他的制度来替代。”
与会法学家和律师认为,所谓“收容教育”是对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手段,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严苛手段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警方完成;而且其对像界定模糊,适用混乱,有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是有“设计”的:治安处罚麻痹被处罚人;没有辩解、申诉的机会;缩短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由警方决定。政府有这样大的权力“实在是令人可怕。”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凡湖提到,“收容教育”人员更多时间在义务工作,女性做刺绣、缝纫、裁衣等手工艺工作,男性的工作要繁重一些,工作产生的利益和利润归公安部门,“收容教育”制度与警方的利益息息相关。
(编辑:燕铭时评)
12月28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六个法规法令,当天习近平以国家主席的名义一连签发了六个主席令。其中包括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据中共官媒报导,第37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38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9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0号主席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1号主席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2号主席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所谓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源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其所指的第六十七条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第六十八条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第七十条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具体来说,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即构成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起刑点,属于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但对于容留一人次卖淫的情形,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处以行政拘留或(并)罚款。如果多次触犯容留卖淫被治安行政处罚,就可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屡教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决定书》一般由县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的法制部门作出,由局长签批。办案民警持《收容教育决定书》将收教人员送到收教所。收容教育所一般隶属于地级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处行政拘留15日之后,被北京警方决定“收容”教育半年,引发大陆法律界的强烈反应,质疑这是劳教制度的借尸还魂。
2014年6月7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江平、应松年、樊崇义、阮齐林、田文昌等约20位大陆著名法学学者、律师发言,呼吁废止这个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0年中国大陆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截至2002年,大陆已建立收容所200个。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陈光中在给研讨会的书面意见中说:“劳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经废除,但不能取消了劳教制度,又有其他的制度来替代。”
与会法学家和律师认为,所谓“收容教育”是对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手段,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严苛手段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警方完成;而且其对像界定模糊,适用混乱,有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是有“设计”的:治安处罚麻痹被处罚人;没有辩解、申诉的机会;缩短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由警方决定。政府有这样大的权力“实在是令人可怕。”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凡湖提到,“收容教育”人员更多时间在义务工作,女性做刺绣、缝纫、裁衣等手工艺工作,男性的工作要繁重一些,工作产生的利益和利润归公安部门,“收容教育”制度与警方的利益息息相关。
(编辑:燕铭时评)
评论
发表评论